北京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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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金山律师,前优秀刑事法官,现优秀刑事律师,供职于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自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孙律师一直专注于刑事领域,只办理刑事案件,至今已审理、辩护全国各类刑事案件200余宗,其中不乏公安部督办、最高法指定管辖及各省有一定影响力的重大刑案,屡获当事人高度评价:

  在审结陈某某水车致死人命一案后,家属给其送来了写有“某市第一案,金牌法律人”的锦旗;

  在辩护苏某销售假药一案时,苏某称其为“正直正派好律师”,逢年过节经常邮寄感谢信表达对孙律师的感恩;

  在辩护罗某某诈骗一案后,家属给孙律师发来感谢信:“……千言万语也表达不了我现在的心情,这一生能遇到您是我们的荣幸,感谢您对我们的好……”;

  在辩护张某某协助组织卖淫、诈骗一案后,家属给孙律师发来感谢信:“……十年法磨剑,寒光锋芒现,大道心中存,只为正清源,你们是共和国的律师,你们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捍卫者。能遇到您是我的运气……”;

  在辩护郑某某合同诈骗一案时,家属称:“孙律师,您是一位优秀、卓越、非凡、正义的好律师!”;

  在辩护郭某非法经营一案后,家属给孙律师发来一条微信说:“孙律师,刚才看到一篇文章,说的是不要在巨大的压力下顺应环境,坚守内心,响应内心的呼唤,让我想到了您……”;

  ……。

  孙金山律师一直秉持“办一个案子,交一个朋友”的理念,力争将每一个案子都办成精品,让委托人发自内心的肯定与感恩。

  孙金山律师曾办理的全国各地有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1、 郑某某3亿元合同诈骗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2、 蔡某某1亿元合同诈骗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检察院;

  3、 赵某某1200万元合同诈骗案——上海市二中院二审;

  4、 刘某某制造毒品案——【公安部督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5、 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公安部督办、最高法指定管辖】上海高院二审;

  6、 卢某某贩卖毒品案——上海二中院一审、上海高院二审;

  7、 丹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涉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8、 闫某某75人电信诈骗案——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9、 苏某销售假药案——浙江省义乌市法院一审、金华市中院二审;

  10、 郭某非法经营案——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法院一审;

  11、 宫某某非法经营、逃税案——最高法、最高检申诉;

  12、 温某某网络技术盗窃第三方支付公司案——上海一中院一审;

  ……。

  孙金山律师认为,一名好的律师必须终生致力于敬业修德。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德”是根,“才”是叶。有德无才不可怕,只要持续“修炼”,终将枝繁叶茂。

  “弱水三千,只取一瓢”。孙金山律师只办理刑事犯罪案件,全国办案,每年受理案件原则上不超过8宗,以确保案件质量。

  联系方式:13305336984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228号金融大厦17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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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法院立案要钱吗-立案条件-银川刑事律师-银川无罪辩护-刑事诉讼-孙金山律师
立案条件

去法院立案要钱吗

2023-05-19 15:54:03

  去法院立案要钱的,一般是需要缴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等必要费用。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是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情节显著轻微等情形。

  

去法院立案


  一、去法院立案要钱吗

  去法院立案要钱的。

  1.案件受理费;

  2.申请费;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提醒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二、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等。

  三、法院立案怎么立案

  1.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2.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3.人民法院会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立案和受理,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手机:13305336984

执业证号:13703201610692507

所在律所:北京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228号金融大厦17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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