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简介

more+

  孙金山律师,前优秀刑事法官,现优秀刑事律师,供职于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自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孙律师一直专注于刑事领域,只办理刑事案件,至今已审理、辩护全国各类刑事案件200余宗,其中不乏公安部督办、最高法指定管辖及各省有一定影响力的重大刑案,屡获当事人高度评价:

  在审结陈某某水车致死人命一案后,家属给其送来了写有“某市第一案,金牌法律人”的锦旗;

  在辩护苏某销售假药一案时,苏某称其为“正直正派好律师”,逢年过节经常邮寄感谢信表达对孙律师的感恩;

  在辩护罗某某诈骗一案后,家属给孙律师发来感谢信:“……千言万语也表达不了我现在的心情,这一生能遇到您是我们的荣幸,感谢您对我们的好……”;

  在辩护张某某协助组织卖淫、诈骗一案后,家属给孙律师发来感谢信:“……十年法磨剑,寒光锋芒现,大道心中存,只为正清源,你们是共和国的律师,你们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捍卫者。能遇到您是我的运气……”;

  在辩护郑某某合同诈骗一案时,家属称:“孙律师,您是一位优秀、卓越、非凡、正义的好律师!”;

  在辩护郭某非法经营一案后,家属给孙律师发来一条微信说:“孙律师,刚才看到一篇文章,说的是不要在巨大的压力下顺应环境,坚守内心,响应内心的呼唤,让我想到了您……”;

  ……。

  孙金山律师一直秉持“办一个案子,交一个朋友”的理念,力争将每一个案子都办成精品,让委托人发自内心的肯定与感恩。

  孙金山律师曾办理的全国各地有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1、 郑某某3亿元合同诈骗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2、 蔡某某1亿元合同诈骗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检察院;

  3、 赵某某1200万元合同诈骗案——上海市二中院二审;

  4、 刘某某制造毒品案——【公安部督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5、 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公安部督办、最高法指定管辖】上海高院二审;

  6、 卢某某贩卖毒品案——上海二中院一审、上海高院二审;

  7、 丹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涉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8、 闫某某75人电信诈骗案——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9、 苏某销售假药案——浙江省义乌市法院一审、金华市中院二审;

  10、 郭某非法经营案——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法院一审;

  11、 宫某某非法经营、逃税案——最高法、最高检申诉;

  12、 温某某网络技术盗窃第三方支付公司案——上海一中院一审;

  ……。

  孙金山律师认为,一名好的律师必须终生致力于敬业修德。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德”是根,“才”是叶。有德无才不可怕,只要持续“修炼”,终将枝繁叶茂。

  “弱水三千,只取一瓢”。孙金山律师只办理刑事犯罪案件,全国办案,每年受理案件原则上不超过8宗,以确保案件质量。

  联系方式:13305336984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228号金融大厦17层。


业务领域

more+

最新文集

more+

联系我们

more+
  • 姓名:孙金山
  • 手机:13305336984
  • 邮箱:jinshan0804@163.com
  • Q Q:
  •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228号金融大厦17层
首页 律师简介 电话咨询 联系我们
死缓执行死刑的条件有哪些-刑罚种类-银川刑事律师-银川无罪辩护-刑事诉讼-孙金山律师
刑罚种类

死缓执行死刑的条件有哪些

2022-06-17 11:04:33

  死缓执行死刑的条件有,在死缓期间实施故意犯罪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程序是,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采用枪决或者注射方法执行,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死缓执行死刑


  一、死缓执行死刑的条件有哪些

  死缓执行死刑的条件有: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二、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程序是什么

  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程序是:

  1.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交付执行。超过7日没有执行死刑的,必须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的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死刑。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近亲属提出会见被告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的,应当在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3.死刑可以在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刑场不得设在和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景点附近。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

  4.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应当验明正身,还要讯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5.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的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6.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有关善后事宜。

  三、死刑立即执行的停止

  提醒您,死刑立即执行的停止主要是指下列情况:

  1.在执行前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的。


手机:13305336984

执业证号:13703201610692507

所在律所:北京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228号金融大厦17层

首页 律师简介 电话咨询 联系我们